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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档案鉴定、销毁是优化馆藏的一项重要工作,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)规定,现对已满保管期限的馆藏档案的鉴定、销毁工作,作如下规定: 

1. 健全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。档案鉴定销毁的审批事项由校长负责, 鉴定小组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,有关部门主要包括档案馆、档案形成部门、学校保密部门、相关业务部门等。

2. 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申请销毁报告,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,再行销毁,并报上级机关备案,同时附销毁档案清册一式二份。 

3. 鉴定小组人员根据销毁清册认真复核清点拟销毁的档案,无误后签字,档案馆和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 

4. 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后,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,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无误后,按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销毁,不得卖给废品站或留做它用,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“已销毁”字样和销毁日期、地点,并由监销人签字。

    5. 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,应立卷入库,以留存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