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保密制度
1.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。
2. 非本馆工作人员,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。
3. 严格档案接收、保管和借阅制度,认真履行登记、签字手续。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校长、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及馆长批准。
4. 凡属密级档案,应按密级划分规定整理编目,及时入库存放,实行专库专柜专人管理,严防泄密。
5.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,更不得私自复印、摘抄和传播档案内容。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,关好门窗、 锁好档案柜,严防档案、资料丢失。
6. 对保管期满,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进行鉴定、销毁,不得以废纸出售。对馆内档案重复件,复印时所产生的废纸等,必须采用碎纸机进行粉碎性处理。
7. 库房钥匙须专人保管,他人不得随便使用。发现钥匙丢失,要及时汇报,认真处理。
8. 发生失密、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,要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及保密办部门,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。对违反规定,造成事故者,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。